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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不执行节能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处

  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了如下处罚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订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业一年。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整改;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此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它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